權責分工

一、主聯絡人:1人
- 對外代表各區分會。
- 向僧團師父和公部門進行接洽事務。
- 任各類「核心幹部會議」之召集人。
- 與聯絡人共同保管「補助基金」。
- 將「補助基金」作成簡易現金收支帳冊備查(可責由適當人選負責之)。
二、聯絡人:2至3人
- 為主聯絡人之職務代理人(可排列順位)。
- 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,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。
- 與主聯絡人共同保管「補助基金」。
三、分組長:5至9人
- 帶領組員至個案家進行關懷。
- 負責訪視記錄之填寫與回送。
- 發佈分會訊息轉知各所屬會員。
- 出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,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。
- 執行主聯絡人、聯絡人及核心幹部會議所決議指派之各類工作事項。
四、副組長:由各組組長委任1至2組員擔任
- 為組長之職務代理人。
- 開會時應隨組長列席觀摩、實習。
- 輪流擔任會議紀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