權責分工


一、主聯絡人:1人

  1. 對外代表各區分會。
  2. 向僧團師父和公部門進行接洽事務。
  3. 任各類「核心幹部會議」之召集人。
  4. 與聯絡人共同保管「補助基金」。
  5.  將「補助基金」作成簡易現金收支帳冊備查(可責由適當人選負責之)。

二、聯絡人:2至3人

  1. 為主聯絡人之職務代理人(可排列順位)。
  2. 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,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。
  3. 與主聯絡人共同保管「補助基金」。

三、分組長:5至9人

  1. 帶領組員至個案家進行關懷。
  2. 負責訪視記錄之填寫與回送。
  3. 發佈分會訊息轉知各所屬會員。
  4. 出席地區分會各類會議,並輪流擔任會議主席。
  5. 執行主聯絡人、聯絡人及核心幹部會議所決議指派之各類工作事項。

四、副組長:由各組組長委任1至2組員擔任

  1. 為組長之職務代理人。
  2. 開會時應隨組長列席觀摩、實習。
  3. 輪流擔任會議紀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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